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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甲诈骗案)_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一部刑诉〔2020〕1138号

被告人宋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21322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沭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宋某甲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2日被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28日被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二百元。被告人宋某甲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8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经本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甲、仲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其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蒋某某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宋某甲、仲某某同意适用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宋某甲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以本人和仲某某等人的身份证办理电信、移动、联通手机卡140余张,后以140-150元的价格销售给他人,非法获利1.5万余元。现查明,仲某某名下的电话卡被他人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4起,涉案金额6.8万余元,现分述如下:

1.2020年5月28日,被害人蒋某某(广西桂林人)接到仲某某名下的15335035****电话,被以注销苏宁学生贷为由诈骗20000元。

2.2020年5月7日,被害人姚某某(黑龙江伊春人)接到仲某某名下的1910527****电话,被以偿还还呗APP借款为由诈骗23533元。

3.2020年5月7日,被害人闫某某(新疆乌鲁木齐人)接到仲某某名下的1910527****电话,被以偿还还呗APP借款为由诈骗5000元。

4.2020年5月7日,被害人肖某某(河北定州人)接到仲某某名下的1910527****电话,被以偿还还呗APP借款为由诈骗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沭阳县公安局提取的户籍证明、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仲某某、宋某乙等人证言;

3.被害人蒋某某等人陈述;

4.被告人宋某甲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甲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新娟

2020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宋某甲现羁押于沭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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