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一部刑诉〔2019〕407号
被告人宋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0831985********,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海林市,无业,住牡丹江市西安区**小区**号楼**室。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6月20日被抓获后临时羁押于海林市看守所,2019年7月2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8月9日被宜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宜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0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27日至2017年7月期间,被告人宋某甲虚构自己父亲宋某乙患病住院急需住院费,以及其家庭位于牡丹江市的房产解除抵押急需资金等理由,以借为名,多次骗取同在上海某一投资金融公司工作的张某某129500元,黄某某15500元。后在黄某某的催要下,归还黄某某2500元。2017年7月底,被告人宋某甲改变住所及联系方式,躲避张某某、黄某某,直至案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张某某、黄某某的陈述;
3、证人宋某丙、姜某某等人的证言;
4、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及前科证明、微信聊天记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保莲
代检察员:张宜辉
2019年11月21
附:
1、被告人宋某甲现羁押于宜阳县看守所。
2、本案侦查卷宗材料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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