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辩护人宋文斌,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甲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4月18日向东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东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4月18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9月起,**市**街道办对**社区***村的部分土地开展征收工作。宋某乙(已判决)系***村村民小组长,被告人宋某甲系村报账员,二人负责协助政府开展征地工作。其中宋某甲主要负责联系土地权利人并带领征地丈量组人员到现场进行丈量及清点。街道办工作人员李某甲、王某某、李某乙、郑某某(均已判刑)等任丈量组成员,负责丈量清点被征收土地及地上青苗。征地过程中,宋某甲与宋某乙、李某甲、王某某、李某乙、郑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和村民宋某丙(已判刑)以虚增丈量面积、重复丈量等方式,骗取青苗补偿款共计650836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0年9月,征地丈量组在丈量被告人宋某甲位于大雁塘村“新斜”(地名)的荔枝地时,宋某甲与王某某、李某甲、李某乙、郑某某等人虚增该地块面积约7亩,骗取青苗补偿款24万元,宋某甲分得12万元。
二、2011年11月,被告人宋某甲与宋某乙、宋某丙找到李某甲、王某某商议,由宋某甲等人负责找荔枝地进行重复丈量,并商定骗取补偿款后由宋某甲、宋某乙一方与王某某一方平分。后宋某甲找到一块已丈量过的荔枝地,由李某甲、王某某、李某乙等人丈量后,将该地块登记在村民宋某丁名下。宋某丁收到该地块青苗补偿款410836元后转账给宋某丙,宋某丙等人瓜分上述补偿款,宋某甲分得2000元。
2019年4月8日,东莞市监察委员会派员到被告人宋某甲位于*市**街道**社区****村*巷**号的住处,将宋某甲带回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退赃款12万元;2.书证:征用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登记表等书证;3.证人证言:李某丙等证人的证言;4.被告人及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宋某甲及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甲无视国法,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本人及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路锦
2019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宋某甲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8册和检察卷1册。
3.涉案物品扣押清单1份。
4.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