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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甲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公开版)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睢检刑诉〔2018〕51号

被告人宋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21983********,汉族,初中毕业,务农,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乡**村**队**号附**号。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17年2月20日自动投案,2017年12月15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古宋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3月6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古宋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甲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18年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2月19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宋某甲和宋某乙(已判刑是)在没有办理任何购地手续和建房手续的情况下,在商丘市睢阳区**乡**村购买土地并自建房屋,并由没有任何建房资质的张某某、卢某丙联合承建,在建房过程中,无任何安全防护措施,致使工地在建筑时房屋倒塌,造成建房工人卢某甲当场被砸死,宋某丙、陈某甲、刘某甲、卢某乙、赵某某、陈某乙被砸伤的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经法医学鉴定,陈某甲胸部损伤致使多发骨折,大量血气胸构成重伤二级;赵某某左腓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宋万传多发外伤,行剖腹探查、肠系膜破裂止血修补术构成重伤二级,右侧多发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胸椎第12椎体压缩性骨折、腰1、5右侧横突骨折、左侧骶骨翼及尾骨多发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右侧耻骨上下支、右侧坐骨支、左侧髂骨翼构成轻伤一级;陈某乙头皮创口构成轻伤二级;刘某甲L2椎体爆裂性骨折、右跟骨骨折、右胫腓骨骨折内固定术后再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卢某乙右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左侧肱骨大结节骨折构成轻伤一级、左膈下肋骨折及左肺挫伤伴少量胸腔积液,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宋某甲人口基本信息、商丘市公安局古宋分局办案说明、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13)商睢区少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书、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前科证明、损伤等级问题的说明、情况说明等书证;2.鉴定意见:商丘市公安局睢阳分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室(商睢)公(刑技)鉴(伤)字【2012】02S12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6份;3.现场勘查笔录:商丘市睢阳区**乡**庄村倒塌房屋现场勘察笔录及照片;4.证人证言:证人宋某乙、张某某、王某某、刘某乙、吴某某、卢某丙、闫某某、赵某某、蒋某某、石某某、单某某、宋某丁、蒋某某的证言;5.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刘某甲、卢某乙、宋某丙、陈某乙、陈某甲的陈述;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甲明知所建楼房安全生产设施、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玉祥

检察员:韩卫华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

1被告人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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