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北检二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宋某甲(曾用名宋某乙),男,1980年**月**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海伦市,公民身份号码232321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北安市**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地黑龙江省海伦市伦河镇**村**组**号。2019年10月11日,因涉嫌销售假药罪被北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0日,因涉嫌销售假药罪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北安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甲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己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宋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2018年10月,被告人宋某甲在没有任何药品质检报告等能够证明立普妥(阿托伐他汀钙片)合法来源的情况下,向黑龙江省北安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某(已判刑)以每盒40元价格分三次销售30盒立普妥(阿托伐他汀钙片)。经大连辉瑞制药公司鉴别认定,宋某甲销售的立普妥药品成分与该公司生产的产品不一致,非辉瑞公司生产。在北安市**药店销售该药期间,被害人隋某某购买该药用于治疗冠状动脉粥样硬化,被害人服用后导致其病情加重。案发后,吴某某赔偿被害人人民币300,000元,被害人对吴某某、宋某甲表示谅解。
经侦查,被告人宋某甲于2019年10月11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药品立普妥照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侦破经过、无犯罪记录证明、谅解书、收条、营业执照、2015年4月份出库和回款及结存对账单、微信聊天记录、户籍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注销户口证明、认罪认罚承诺书、认罪认罚承诺书等;
3.证人证言:吴某某、李某某、邵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隋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大连辉瑞制药公司关于涉案药品鉴别报告;
7.辨认笔录:吴某某、李某某对宋某甲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甲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故意销售假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宋某甲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柏松
2020年10月21日
附:1.被告人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1册,补充材料6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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