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宋某甲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_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启检二部刑诉〔2020〕413号 

被告人宋某甲,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11221988********,汉族,高中二年级文化程度,原启东**有限公司西厨房备餐主厨,住河南省临颍县**镇**村**号。被告人宋某甲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7月5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启东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9月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8月14日,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宋某甲取保候审。

本案由启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甲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宋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8月至2018年9月30日,被告人宋某甲任启东**有限公司餐饮部西厨房备餐主厨。2016年12月24日至2018年8月1日期间,被告人宋某甲利用西厨房备餐主厨负责对菜品验收、入库的职务便利,收取酒店冻品供应商南通**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程某某给付的好处费人民币189752元。

被告人宋某甲于2019年7月5日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宋某甲退缴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启东市公安局调取的**酒店录用通知书、启东**有限公司劳动合同、宋某甲的工资表、银行卡交易记录、微信和支付宝交易记录等书证;

2.证人程某某、路某某、付某某、宋某乙等人证言;

3.被告人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甲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2020年9月8日

附:

    1.被告人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临颍县**镇**村**号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1份;

5.随案移送人民币189752元。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