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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甲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牟检一部刑诉〔2019〕620号

被告人宋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21964********,汉族,高中毕业,务农,住中牟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于2019年9月24日被中牟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牟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池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12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至2018年12月份期间,被告人宋某甲未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位于中牟县**镇**村西南其承包的土地上拉沙取土,取土深度0.5米至1米,后被告人宋某甲为填平所挖土坑,雇用他人用铲车将四周的砂土推进其所挖土坑,导致大量林地遭受破坏。经鉴定:被告人宋某甲占用林地面积为24744.3,约37.11亩;所占土地林业种植条件遭到严重毁坏。 

2019年9月24日,被告人宋某甲到中牟县森林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宋某甲供述与辩解;2、证人宋某乙、宋某丙、王某某、宋某丁证言;3、中牟县森林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4、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鉴定书;5、书证若干。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本案事实、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宋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一年二个月以下,并处罚金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可依法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中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德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

1.被告人宋某甲现住中牟县**镇**村**1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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