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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甲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公诉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宋某甲,男,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4197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住开鲁县****。2011年3月16日,因殴打他人被开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开鲁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年8月29日被开鲁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鲁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春季,被告人宋某甲在位于开鲁县**镇**村其承包的两块林地内和原宋某乙、原孙某甲、原孙某乙林地内种植了农作物谷子、打瓜、绿豆、向日葵、荞麦等农作物,涉案地块总面积为204312平方米,折合306.46亩。经开鲁县林业和草原局认定涉案地块种植农作物占用林地面积为133463平方米,折合200.2亩。经开鲁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大队对林地毁坏程度进行认定,涉案地块中种植农作物占用林地面积为133463平方米,折合200.2亩,其中种植农作物占用林地面积77445平方米,折合116.2亩对林地构成严重毁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图、照片;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严重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可结合开鲁县司法局调查评估确定是否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  宇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宋某甲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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