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曹检职检刑诉〔2019〕81号
被告人宋某甲(别名“宋某乙”),男,1973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曹县,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73********,汉族,小学文化,曹县**种植专业合作社股东、生活×负责人,户籍地曹县**街道**村**村**号,住**。因涉嫌非法吸收存款罪,于2019年2月25日被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5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已于受理案件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期限二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1月5日,被告人宋某甲与任某甲、张某某(均已起诉)、任某乙(现刑拘在逃)商议后注册设立曹县**种植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宋某某、张某某、任某甲为注册股东,被告人宋某某同时担任**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后于2016年4月5日变更为任某乙)、生活×负责人,任某甲为**合作社的实际经营管理人。
被告人宋某甲明知**合作社存、贷款业务未经有关金融部门批准、许可,以及开展的相关补贴业务不享受国家补贴政策的情况下,为获取任某甲许诺的业务绩效提成、股金分红等好处费,仍借助农资订购会、组织文艺演出、发传单等公开宣传形式积极向社会不特定群众宣传。以响应国家惠农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为幌子,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等方式还本付息或按比例返还补贴,利用互助金、农资补贴、电动车补贴等10种形式,非法集资。截止案发,养生合作社共发展社员4564人,非法吸收、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共计4256.47万元,造成损失共计1458.7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3.鉴定意见:山东菏华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鉴定报告;4.证人孙某某证言;5.同案人任某甲、张某某等人的供述;6.被告人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甲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曹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天峰
2019年9月20日
附:
1.被告人宋某甲现羁押于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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