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驻驿检刑诉〔2019〕292号
被告人宋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驻马店市驿城区,身份证号码4128011972********,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驻马店市驿城区**乡**村**号,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路**段**小区**号楼**单元**楼**户。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1年1月3日被原驻马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3年3月14日刑满释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1月10日被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4年11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于2018年12月11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老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于2018年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老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老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甲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前后,被告人宋某甲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牟利为目的在驻马店市驿城区**乡**村**组以每亩耕地每年1300元的价格租赁二十余户村民的31016.5平方米一般耕地,并以每亩耕地每年1500元的价格长期转租给驻马店市**驾校用以建设驾校。2013年5月,驻马店市国土资源局城区分局老街国土所发现该块土地未经批准私自占用一般耕地建设驾校,后于2015年5月对驻马店市**驾校彻底拆除。驻马店市**驾校使用该土地期间,共支付给宋某甲约18万元的费用。宋某甲非法获利约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判决等书证;2.证人宋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甲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丛建钢
2019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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