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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盗窃案)(公开版)_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453号 

被告人宋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2221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省**市**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现住**省**市**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2014年1月27日,因盗窃罪、放火罪被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2020年7月4日,因涉嫌盗窃,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2020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永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3日,被告人宋某在永城市马桥镇马南村王大楼组翻墙进入被害人王某某家中,将被害人王某某钱包内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微信里面的2894元被盗走。

2、2020年4月23日,被告人宋某在安徽省萧县大屯镇郭阁村翻墙进入被害人宋某某家中,将被害人宋某某放在卧室床头柜中的2000元现金盗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宋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欣

(院印)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宋某现被羁押于永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8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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