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19〕236号
被告人宋*,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3119****,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新野县****。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11月15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7日被新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宋*窜至新野县五星镇宋湾村村民宋*家建房工地,将该工地上的一要钢筋盗走。
2019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宋*窜至新野县新甸铺镇新野县庆隆烘干厂内,将该厂内的一辆翻斗车盗走。
2019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宋*窜至新野县五星镇宋湾村村民宋*家,将宋*家的一台格力牌空调内机盗走。经鉴定,该被盗格力空调内机的价值为1033元。
2019年11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宋*窜至新野县新甸铺镇好宜家超市门前,将肖*的一辆自行车盗走。
2019年11月10日至13日,被告人宋*先后四次窜至新野县新甸铺镇岳*的建筑工地,将该工地内的四根钢筋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永清
胡怀先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宋*现羁押于新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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