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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盗窃案)_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陂检一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1526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河南省信阳市潢川县**乡**村**号,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6日被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盗窃,于2019年12月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6日决定将本案退回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补充侦查,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于2020年6月5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宋某某多次至本区滠口街盗窃他人财物,被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4904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1月18日中午,被告人宋某某至本区滠口街滠口新村61号门口,盗走常某某停放此处的一辆蓝色圣宝龙牌二轮电动车后销赃至陈某某处。经武汉市黄陂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596元。

2.2019年11月24日下午,被告人宋某某至本区滠口老街中国福利彩票店门口,盗走白某某父亲停放此处的一辆红黑色台铃牌二轮电动车后销赃。经武汉市黄陂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828元。

3.2019年11月26日晚上,被告人宋某某至本区滠口街麦道夫炸酱面馆门口,盗走王某某停放此处的一辆枣红色欧派牌二轮电动车后销赃。经武汉市黄陂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480元。

4.2019年12月1日晚上,被告人宋某某至本区滠口街滠口新村18号门口,盗走刘某某停放此处的一辆黑色二轮电动车后销赃。

被告人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依法从陈某某处扣押蓝色圣宝龙牌二轮电动车一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被告人宋某某身份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龚某某、陈某某证言; 3.被害人常某某、白某某、王某某、刘某某陈述;4.价格认定结论书;5.提取笔录、辨认笔录、指认作案现场笔录及照片;6.到案经过、办案说明;7.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宋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亮

检察官助理:肖梦如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黄陂区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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