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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盗窃罪)_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农检一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宋某,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19******603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现住在吉林省农安县**********组,曾因盗窃罪,于2018年7月31日被农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12月12日被农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农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8日被农安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宋某于2019年11月21日7时许,在农安县合隆镇警官名城6栋1单元名城超市盗窃现金9500元;

2.被告人宋某于2019年11月30日,在农安县烈士陵园北侧盗窃红色长安轿车内的三个包裹(无法作价);

3.被告人宋某于2019年12月1日,在农安县农安镇润泽同泰园小区鑫诚二手车行盗窃现金500元;

4.被告人宋某于2019年12月8日8时许,在农安县农安镇隆达国际花园慈祥妈妈手擀面盗窃手机两部、盗窃现金八百元,被盗手机一部是VIVO X1Pro手机,经农安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1350元,另一部手机是华为畅想9手机,经农安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人民币450元;

5.被告人宋某于2019年12月12日,在农安县金穗农家院实施盗窃过程中被当场抓获。由于发现及时宋某未盗走任何财务。

综上,被告人宋某五次盗窃标的物总价值人民币12,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刘某某、程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宋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宋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两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农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会华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农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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