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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等人开始赌场案)(公开版)_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59号

被告人宋*,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3***********,汉族,初中毕业,新野县农业农村局职工,住新野县**街道办事处**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杜*,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汉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新野县审计局职工,住新野县**街道办事处**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肖*,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汉族,高中毕业,无业,住南阳市**区**道**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杜*、肖*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为查明案情,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为查明案情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宋*、杜*、肖*共同出资,在新野县城西环路北段“**专卖店”北隔墙租赁两间门面房作为赌博场所,从张*(另案处理)处购得赌博机两台,每台为八座次,由乔**(另案处理)负责日常管理、资金结算、技术服务,雇佣周*、徐*等人负责收钱、上分、下分、赌资计算,进行赌博经营活动。在此期间,共计非法获利1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杜*、肖*于2019年12月10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宋*于2019年12月18日退出非法所得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杜*、肖*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被告人认罪认罚,且签署具结书,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岳华范

2020年6月30日                                        

附:1.被告人宋*、杜*、肖*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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