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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诈骗案)_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金检一部刑诉〔2020〕450号

被告人宋某,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105************,汉族,大学毕业,无固定职业,户籍地所在地:湖南省**市**区**大道175号,住**市**区**C1406号。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1月27日至2020年2月21日被长沙市第四看守所临时羁押,2020年2月22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取保候审, 2020年8月13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8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1月18、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12月份,石某某、王某、周某等人共同出资,利用购买的“胡某某”的身份证注册成立湖南****资产管理公司,并先后招募被告人宋某和阳某、陈某、伍某等人组成行政人事部、财务部、分析部,招募蔡某某等多人组成冲锋战队、火箭战队、光速战队、卓越战队等10个战队,形成拥有市场部、行政人事部、分析部、财务部以及冲锋战队等战队的诈骗犯罪集团。该集团先后租用**市**行政楼、**市**写字楼、**市**公馆等处作为窝点,利用“香港汇赢环球”、“香港真宝金业”两个未在中国大陆取得运营资质的平台非法从事炒黄金、炒指数等活动。该平台采用封闭独立的交易系统,没有与相应的交易市场进行交易数据、资金支付结算连接,内部无交易价格产生条件,****资产管理公司是实际上的客户报价主体,以做市商模式进行对手交易,公司不投入自有资金、不承担交易费用,其盈利完全来自客户群资金以交易成本和交易亏损为由遭受的减损,客户的盈利则会直接导致该公司的亏损,实为具有封闭对赌性质的电子盘。该公司隐瞒平台对赌性内盘交易的真实情况,引诱普通投资人进入平台交易。为取得非法对赌利益,石某某等人设置了高额的交易手续费,点差、过夜费等交易费用,增加了客户的交易成本和持仓成本,设置交易杠杆增大交易中的强制平仓风险。石某某等人按照事先准备好的术语、诈骗方案对业务员进行培训,把业务员包装成成功女性、成功男性的身份,安排业务员使用微信软件,利用购买的手机号码加不特定对象为好友,从中寻找诈骗目标,在各战队总监、经理、业务员、分析部伪装成股票分析师的讲师的相互配合下引诱被害人在“香港汇赢环球”、“香港真宝金业”两个交易平台上开户和注入资金,并将被害人的资金转到该团伙掌控的账户中,同时以朋友的身份向被害人发送操作指令,引诱被害人频繁交易、重仓交易、加大注入资金量,从而使被害人产生高额的交易费用,增大交易风险,导致被害人持续亏损,以骗取被害人财物。

2018年4月8日至2018年5月4日,被告人宋某在该犯罪集团组织的直播间内化名“板爷”并担任“板爷集团军荣耀自强财富计划第六期”主讲,和该犯罪集团的其他人员相互配合,欺骗、引诱被害人刘某、谭某某、唐某某、蒋某某等人在该公司的平台上注入资金,造成刘某等4人被骗47098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宋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谭某某、唐某某、蒋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石某某、王某等人的证言;4.物证:手机、电脑及扣押物品清单;4.书证:被告人宋某人口基本信息、证明材料、相关银行明细等书证;5.电子证据:交易记录、香港汇赢环球平台后台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和石某某、王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财物,参与诈骗的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宋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肖建设

2020年12月10日

 

附:1、被告人宋某羁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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