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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一部刑诉〔2020〕Z339号

被告人宋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7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农,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苏木**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20年7月23日被扎鲁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4日被扎鲁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扎鲁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019年、2020年草原部门和**苏木政府通知被告人宋某,其父亲宋某甲名下的扎鲁特旗**苏木**村地类性质为草牧场,且不允许在确权草牧场内种植农作物的情况下,2020年7月13日被告人宋某仍将父亲宋某甲名下的240.68亩确权草牧场内种植农作物,其中人口地为44.4亩地。经现场测量,被告人宋某非法开垦草原种植农作物总面积为196.28亩。

被告人宋某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文书、取保候审文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会议记录、草牧场转包合同书、耕地承包合同书、草原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草牧场补贴领取记录

2.证人刘某某、闻某某、包某某、白某某、王某某等5人的证言;

3.被告人宋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构成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振宇

2020年12月17

附件:1、被告人宋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件材料和证据卷5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卷外电子卷宗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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