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定检二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宋某,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319841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潼南县********,住张家界市永定区********。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7月19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8日17时许,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民警接到举报电话后,在张家界市永定办事处张家界市防疫站前道路上的一辆蓝色的越野上抓获被告人宋某,在其随身携带的手提包内查获麻古疑似物8包,合计294粒,经称重33.937克。经张家界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测,麻古疑似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
被告人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涉案财物接收保管收据、湖南省毒品收缴专用收据;
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宋某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现场检查笔录、毒品现场提取、扣押、封存笔录、毒品拆封、称重、取样、封存笔录、拆封、送检笔录、尿样提取及检测结论告知笔录;
5.鉴定意见:张家界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报告;
6.视频资料、电子数据:现场抓获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三千元,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琦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 被告人宋某羁押在张家界市看守所
2. 侦查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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