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宝检刑诉〔2020〕511号
被告人宋桂洋(曾用名:宋桂兴),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4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天津市宝坻区人,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宝坻区**街**村**街**区**排**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刑事拘留,当日变更为监视居住,同年6月19日被公安宝坻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公安宝坻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公安宝坻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桂洋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因李某某与尚某某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2016年12月1日,被告人宋桂洋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虚构为尚某某办理贷款购车,将车倒卖后,卖车款用于偿还所欠李某某债务的事实,骗取李某某购车首付款人民币5万元。
2017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宋桂洋在天津市宝坻区,以帮助王某甲弟弟王某乙找工作需要送礼为由,先后两次共骗取王某甲及其家人人民币14.3万元。
案发后,宋桂洋所得赃款已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卡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尚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宋桂洋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桂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桂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桂洋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思慧
检察官助理:许 栋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宋桂洋现羁押于宝坻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案卷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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