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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梅诈骗案)_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检公诉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宋梅,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261970********,汉族,大专文化,原黑山县**医院副院长,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现住黑山镇**园**号楼**单元**室。因本案,于2018年8月23日被黑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9月5日经黑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黑山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黑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梅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2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于2019年1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于2019年3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第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19年4月18日第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至2018年6月期间,被告人宋梅分别以帮助他人办理工作、承揽工程、办理保险等为由,多次骗取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207995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0年至2013年,被告人宋梅以帮助被害人郭某某的女儿李某甲办理建设银行工作为由,陆续从郭某某手中骗取人民币57万元。期间宋梅伪造建设银行“培训证明”及“入职通知书”并提供给李某甲,同时找到刘某甲冒充建设银行人力资源部门工作人员与李某甲见面,谎称工作正在办理中,让李某甲不要着急。2017年12月,在未能办成工作情况下,郭某某向宋某甲索要钱款,宋梅陆续归还郭某某38万元,尚有19万元未归还。

2017年3、4月份,具体时间不详,宋梅以帮助被害人刘某甲为其母亲办理养老保险为由,骗取刘某甲人民币6.8万元,并伪造**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收据提供给刘某甲,后刘某甲通过查询无相关保险信息,便向宋梅索要钱款,后宋梅归还人民币2万元,其余4.8万元拒绝归还刘某甲。

2014年前后,具体时间不详,宋梅以帮助被害人张某甲办理“内退”为由,骗取张某甲人民币7万元;2017年年末,宋梅再次以帮助张某甲办理保险为由,骗取张某甲人民币16.212万元,共计骗取张某甲人民币23.212万元。

2016年8月至2017年5月,宋梅分别以承揽段家乡**食堂工程、承揽**一水利工程、承揽**附近一修路工程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乙钱款共计人民币11.94万元;宋梅再次以帮助张某乙办理“精准扶贫”干部为由骗取其钱款人民币29万元。

2018年1月至2018年3月,宋梅以帮助被害人张某丙承揽**镇水泥路面、**镇水泥路面工程为由,并伪造黑山县**镇人民政府收据提供给张某丙,共计骗取张某丙钱款人民币10.5万元。

2017年年末,具体时间不详,宋梅以帮助巴某某承揽**扶贫工程为由,骗取巴某某钱款人民币9万元。

2018年2月至2018年6月之间,宋梅以帮助被害人柴某某丈夫张某某办理保险、工作,承包工程以及办理停薪留职等名义,分别骗取柴某某钱款人民币49.093万元、8.45万元、3万元,共计人民币60.543万元。

2018年8月22日,被告人宋梅经传唤后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情况说明、入职通知书、培训证明、证明、收据、借条、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银行流水单(新调取)、存款凭证、收条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宋某乙、佟某某、白某某、李某甲、张某丁、王某甲、王某乙、陈某某、刘某乙、骆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郭某某、刘某甲、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巴某某、柴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宋梅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录音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德凤
检  察  员:  尚  勇

2020年1月22日

附:

附:

1.被告人宋梅现羁押在锦州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册伍册693页。

3.证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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