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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永兵抢劫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11827号

被告人宋永兵,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2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丰城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5月8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瑞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永兵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7月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23时许,被告人宋永兵经预谋,携带两把小刀来到瑞安市**街道**路**号**店内,在面对面扫码付款时动手抢劫被害人杜某甲手机,遭到反抗后,拿出随身携带的小刀架在被害人杜某甲的脖子上,之后又用刀划伤被害人杜某甲手部,抢走苹果7 plus手机一部。经鉴定,被害人杜某甲所受损伤主要为右前臂、左手大鱼际、左手拇指共计五处创,创口累计长20.4cm,并致右桡动脉断裂、多处肌腱断裂,其损伤程度分别构成轻伤二级。经价格认定,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1343元。

2020年5月7日,被告人宋永兵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从被告人宋永兵处查获的手机已发还被害人杜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小刀一把;

2.书证:人口信息、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伤情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杜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杜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宋永兵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身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永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永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如玲

  2020年7月29

附:

   1. 被告人宋永兵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2. 认罪认罚文书1份。

   3. 物证小刀1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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