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巴检刑诉〔2020〕202号
被告人宋永红,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12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重庆市渝北区人,住重庆市巴南区**镇**郡**区**幢**-**(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渝北区**镇**村**组**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8月7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6年10月26日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4月15日刑满释放;于2018年4月20日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2019年10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5月8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永红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1日,被害人郑某某邀约被告人宋永红住在自己位于重庆市巴南区**街道**大厦**-**房屋内。被告人宋永红于次日12时许,趁被害人郑某某不备之机,将其放在卧室内床旁桌上的1750元现金和床上一部价值人民币3003元的黑色华为P30手机盗走,用于生活开支。
被告人宋永红被民警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物证;
2.搜查笔录、指认赃款赃物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购买手机收据、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等书证;
3.证人韩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宋永红的供述与辩解;
6.辨认现场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永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永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对其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其有多次故意犯罪前科,应酌定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永红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李新
检察官助理 张俊华
2020年6月2日
附:
1.被告人宋永红现羁押于重庆市巴南区看守所。
2.案卷叁册、光盘肆张。
3.起诉书壹套、《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4.提讯证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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