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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江抢劫案)_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仪检一部刑诉〔2020〕218号 

被告人宋江,男,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4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仪陇县********号。2004年8月17日因犯盗窃罪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05年1月5日刑满释放;2005年8月3日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146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2019年11月5日被仪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19日被仪陇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仪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江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4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宋江驾驶摩托车窜至仪陇县金城镇凤凰城洗浴会所,其持刀胁迫该洗浴会所收银员张某某将收银台内650余元现金交出。宋江抢得现金后,遂驾车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搜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的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江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江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至四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楠

2020年2月17日 

附:

1.被告人宋江现羁押于仪陇县看守所。

2.案卷2册、光盘2张、起诉书8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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