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Z1577号
被告人宋汪洋,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3199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四川省安岳县,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2018年10月26日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6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7月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汪洋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9日2时40分许,被告人宋汪洋来到重庆市天宫殿天宫大道92号附10号佰刻便利店门市外,采取破坏大门U型门锁的方式进入门市内,将香烟中华(硬)3条、娇子(宽窄好运)3条、天子(中支)1条、利群(新二代)1条、黄金叶(乐途)1条、南京(炫赫门)2条、黄山(小红方印中支)3条、天子(千里江山细支)2条、 贵烟(跨越)1条、黄鹤楼(硬奇景新版)1条、黄鹤楼(软蓝)1包、玉溪(软)1条、云烟(软大重九)1包、贵烟(行者)1条盗走,并将门市内大华牌网络硬盘录像机盗走,后被告人宋汪洋离开现场。经鉴定,被盗的大华牌网络硬盘录像机价值623元;经重庆市渝北区烟草专卖局价格核定被盗烟草价格总计4723.71元。
2020年7月8日3时许,被告人宋汪洋来到重庆市沙坪坝西永首创光合城一期喜尚喜婚纱会馆内,将店内的一本书(未鉴定)盗走,后被巡逻保安发现,被告人宋汪洋在逃跑中将盗走的书随手丢弃,民警在接报后在首创光合城公路边将被告人宋汪洋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银行交易记录、收据、门店明细表、销售记录单据等书证;
2.被害人刘某某、翁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宋汪洋的供述和辩解;
4.检验报告、价格认定结论书;
5.提取笔录、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勘验检查卷;
6.现场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宋汪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汪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汪洋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宋汪洋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汪洋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欧蓉蓉
检察官助理:杨玲
2020年10月9日
附:1.被告人宋汪洋现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光盘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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