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347号
被告人宋汪辉,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301989********,汉族,初中文化,挖机司机,住江西省赣州市**县**镇圩镇**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5月31日被宁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4日被宁都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31196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新野县**镇**村**组,住广东省深圳市**区**镇**村**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7月3日被宁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6日被宁都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宁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汪辉、刘某甲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宋汪辉与刘某乙污染环境的犯罪事实
2020年3月至5月期间,为非法获利,被告人宋汪辉同刘某乙(另案处理)商议帮助公司非法倾倒危险废物,其中刘某乙负责居间联系需要处理危险废物的公司,宋汪辉负责联系运输车辆、安排倾倒地点以及倾倒危险废物。2020年4月18日、4月27日、5月18日、5月24日,宋汪辉经刘某乙介绍,先后4次到深圳市**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装运危险废物共计121吨,后将危险废物运输至宁都县赖村镇莲子村大马组长十里山附近的一块空地上进行非法倾倒。其中宋汪辉非法获利12200元。
(二)宋汪辉与刘某甲污染环境的犯罪事实
2020年3月至4月期间,为非法获利,被告人宋汪辉与被告人刘某甲商议帮助公司非法倾倒危险废物,其中刘某甲负责联系需要处理危废物的公司,宋汪辉负责联系运输车辆、安排倾倒地点以及倾倒危险废物。
1、2020年3月4日,宋汪辉经刘某甲介绍到东莞市**金属铝业制品有限公司装运了33吨危险废物,后将危废物运输至宁都县赖村镇莲子村大马组长十里山附近的一块空地上进行非法倾倒。其中,宋汪辉非法获利10000元,刘某甲非法获利18000元。
2、2020年3月的一天,宋汪辉经刘某甲介绍到深圳市**线路板有限公司装运了30吨危险废物,后倾倒于宁都县赖村镇莲子村大马组长十里山附近的一块空地上。其中,宋汪辉非法获利6000元,刘某甲非法获利6000元。
3、2020年4月13日、5月11日,宋汪辉先后两次通过刘某甲的介绍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水口镇统将电子有限公司装运50吨危险废物,后倾倒于宁都县赖村镇莲子村大马组长十里山附近的一块空地上。其中宋汪辉非法获利8200元,刘某甲非法获利46000元。
2020年5月26日,宋汪辉堆放于宁都县赖村镇莲子村大马组长十里山附近空地上的危险废物因下雨导致污染物流入被害人宋某某的鱼塘中致使鱼被毒死,后经协商宋汪辉赔偿宋某某3000元损害赔偿费。宋汪辉因惧怕案发将危险废物转移至宁都县赖村镇赖村村鹅圩组王竹坑山上的山坳里。
2020年5月30日,经赣州市宁都生态环境局认定,宋汪辉、刘某甲倾倒的危险废物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HW17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废物。据统计,宋汪辉非法倾倒危险废物共计234吨,非法获利36400元。刘某甲非法倾倒危险废物共计113吨,非法获利70000元。
宋汪辉于2020年6月2日在家中被抓获归案,刘某甲于2020年7月3日到宁都县公安局投案自首,两人均如实供述自己污染环境的犯罪事实。刘某甲向本院退缴非法所得7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刘某丙、姚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宋汪辉、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7.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汪辉、刘某甲违法国家规定,非法倾倒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宋汪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刘某甲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宋汪辉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四万元。建议判处刘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慧敏
检察官助理:何丹丹
2020年11月27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宋汪辉、刘某甲现羁押于宁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3张、换押证2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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