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宋波艾某某诈骗案)_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检公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宋波,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724199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福建省松溪县**乡**村**屯**号,2015年3月18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3日被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艾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724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松溪县**乡**村**街**号,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建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波、艾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2019年12月13日、2020年2月24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份初至2019年5月23日期间,在南平市松溪县、建阳区境内,被告人宋波和艾某某通过更改微信定位的方式,伪装成妓女身份并利用社交软件微信号行网络招嫖,骗取被害人入住的酒店信息和电话号码。在招嫖过程中,艾某某扮演妓女使用语音与嫖客交谈,宋波则冒充公司财务诱骗嫖客添加宋波租借来的微信号并向嫖客索取服务费、保险费等费用,当被害人不愿继续付费时,宋波就通过发送恐吓视频、语言、拨打电话等方式进行威胁勒索。通过以上方式,二被告人共诈骗人民币(下同)17291元,敲诈勒索4798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19年2月22日1时许,被告人宋波、艾某某在松溪县,借用施某某微信号******(昵称:sun)、徐某某的微信号(1351508****)对入住福州市鼓楼区八一七安北路大洋百货旁速八酒店内的被害人郭某某实施诈骗,通过微信转账、微信红包、微信二维码扫码付款的方式骗取了6000元。该款扣除租借微信号费用后转入宋波的支付宝账户4********@qq.com。

2、2019年5月11日1时30分至01时50分许,被告人宋波、艾某某在建阳区,借用陈某乙的微信号******(昵称:顾安)对入住福州五四路全季温泉酒店的被害人王某某实施诈骗、敲诈,通过微信转账、发红包方式骗取了851元,敲诈了1798元。该款扣除租借微信号费用后转入宋波的支付宝账户4********@qq.com。

3、2019年5月14日23时00分至23时40分许,被告人宋波、艾某某在建阳区,借用的刘纯的微信号******(昵称:Hawthorn)对入住南平市酒店的被害人雷某某实施诈骗、敲诈,通过微信转账、发红包方式骗取了2601元。该款扣除租借微信号费用后后转入宋波的支付宝账户4********@qq.com。

4、2019年5月14日23时许至5月15日00时10分许,被告人宋波、艾某某在建阳区,借用刘纯的微信号******(昵称:Hawthorn)对入住福州仓山区聚和路华轩酒店的被害人黄某某实施诈骗、敲诈,通过微信转账、发红包方式骗取了2101元,敲诈1000元。该款扣除租借微信号费用后转入宋波的支付宝账户4********@qq.com。

5、2019年5月20日21时至23时许,被告人宋波、艾某某在建阳区,借用陈某乙的微信号******(昵称:顾安)对入住福州市台江区龙庭路纸业大酒店的被害人范某某实施诈骗、敲诈,通过微信转账、发红包方式骗取了1638元。该款扣除租借微信号费用后转入宋波的支付宝账户4********@qq.com。

6、2019年5月21日21时至23时许,被告人宋波、艾某某在建阳区,借用杨某某的微信号******(昵称:九尾)对入住南京汉庭酒店的被害人李某某实施诈骗、敲诈,通过微信转账、发红包方式骗取了1000元。李某某发现被骗后不再转钱并对威胁不予理会。该款扣除租借微信号费用后转入宋波的支付宝账户4********@qq.com。

7、2019年5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宋波、艾某某在建阳区,借用何某某的微信号******(昵称:旧城)对入住福州金辉大酒店的被害人张某某实施诈骗、敲诈,通过微信转账方式骗取了600元。该款扣除租借微信号费用先转入陈某乙微信号,最后按宋波要求转入艾某某的微信账户******。

8、2019年5月22日22时至23日1时许,被告人宋波、艾某某在建阳区,借用何某某的微信号******(昵称:旧城)对入住福州市阳光大酒店的被害人陈某丙实施诈骗、敲诈,通过微信转账、发红包方式骗取了1500元。该款扣除租借微信号费用先转入陈某乙微信号,最后按宋波要求转入艾某某的微信账户******。

9、2019年5月23日1时许,被告人宋波、艾某某在建阳区,借用何某某的微信号******(昵称:旧城)对入住温州市路桥区洪泰宾馆的被害人韩某某实施诈骗、敲诈,通过微信转账、发红包方式骗取了1000元。韩某某被威胁后向丁时广借了2000元并使用其微信转账给对方。该款扣除租借微信号费用先转入陈某乙微信号,最后按宋波要求转入艾某某的微信账户******。

2019年4月2日23时许,在福州市鼓楼区**路嘉键大厦,被告人宋波被福州市鼓楼区民警抓获,并于同年4月29日被取保候审。同年5月23日11时许,在建阳童游自由时代酒店对面建行自动柜员机门口附近,被告人艾某某被南平市建阳区民警抓获,宋波驾车逃离现场,同日12时许,建阳区民警以福州市公安局东街派出所名义诱骗宋波到案并将其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基本信息、账户绑定数据信息、转账凭证、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辨认笔录等书证;

2、证人施某某、徐某某、曾某某、陈某甲、陈某乙、何某某、杨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郭某某、雷某某、王某某、黄某某、张某某、李某某、陈某丙、范某某、韩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宋波、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有检验报告、鉴定书、鉴定事项确认书;

6、勘查笔录有搜查笔录、现场扣押笔录、照片等;

7、电子数据有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波、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网络虚构招嫖信息诈骗、敲诈被害人,诈骗数额较大,敲诈勒索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波、艾某某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宋波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是主犯,艾某某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宋波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家兴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宋波现羁押于南平市建阳区看守所;艾某某现羁押于南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