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启检一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宋海洋,曾用名宋鹏飞,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221989********,汉族,大学专科文化,上海**餐饮有限公司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住庐江县**镇**村**村民组。被告人宋海洋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启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海洋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3月21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3月20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为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宋海洋租赁上海市宝山区淞南镇华滋奔腾大厦B座707—708室作为作案地点,准备作案用手机卡、电话号码、微信收款二维码、银行卡以及被害人的电话号码等作案工具,先后纠集陶仁贵、江凌、潘东方、覃涛、徐某某、傅某某、许某甲、陶某某(均已移送起诉)等人进行电信网络诈骗。该集团的诈骗手法是:陶仁贵、江凌、潘东方、覃涛、徐某某、傅某某、陶某某、许某甲等人冒充雅昌(上海)艺术中心的工作人员,拨打被害人的电话号码,谎称能够将被害人的收藏品挂到雅昌艺术网等网站上出售,骗取被害人的上架费,并谎称十五个 工作日内不能将被害人的收藏品出售就将上架费全额退还;在被害人支付了上架费用后不久,再冒充雅昌公司市场部工作人员与被害人联系,谎称其收藏品被国外买家看中且已经在线上交易成功,骗取海关出关费或者文物局备案费。通过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钱财后,就以各种借口拖延,并以拒接电话等方式逐渐不再与被害人联系。
自2018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宋海洋、陶仁贵等人共计诈骗张某某、卢某某、陆某某等200余名被害人9383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启东市公安局扣押的手机、银行卡等物证;
2.启东市公安局调取的户籍证明、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3.证人洪某某、许某乙、邹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张某某、卢某某、陆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宋海洋及另案处理共同犯罪人陶仁贵、江凌、潘东方、覃涛、傅某某、徐某某、陶某某、许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启东市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电子证据检查笔录等;
7.启东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海洋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海洋伙同他人共同故意实施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宋海洋纠集他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是犯罪集团;被告人宋海洋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领导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是主犯、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国礼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宋海洋现羁押于启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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