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二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宋海珍,女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77********,汉族,小学文化,扬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常州报单中心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涟水县**乡**村**组**号,现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方**室。被告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钢,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111976********,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扬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常州报单中心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街**号,现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采菱公寓5栋乙单元301室。被告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13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钢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宋海珍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10月16日、2019年1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第一次退回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补充侦查,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于2019年12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第二次退回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补充侦查,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于2020年2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14日、3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至2018年10月间,扬州**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定代表人康某某(另案处理),伙同周某某、冯某甲、冯某乙等人(均另案处理),以为**公司募集资金为名,以口口相传、组织参观学习会、召开宣传推介会等形式在扬州市、常州市、镇江市、南京市等地,采用“消费订单(周返模式)”、“定期订单”、“股权销售”等模式,以高额返利为诱惑,非法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公众存款。
2015年5月至2018年3月间,被告人宋海珍伙同周某某、冯某甲、冯某乙等人组建“幸福”系统市场团队,采用上述方法,非法向不特定多数人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35998.55万元,并从中参与提成获利。
2015年9月至2018年10月,被告人宋海珍、陈钢负责**公司常州报单中心,组织韦某某、秦某某、龚某某等人,采用上述方法,非法向陈某某、王某甲、潘某某等916名投资参与人的资金人民币18522.85万元,造成投资参与人损失人民币7558.46万元。**公司将常州报单中心的提成、业务员提成、客户奖励等分别汇入被告人宋海珍、陈钢个人银行卡人民币1041.4万余元、576.3万余元,并由两被告人负责分配发放。
另查明:2019年9月10日,被告人宋海珍主支到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湖塘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提供的人口信息、电话查询记录单、银行卡交易明细、扬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书证;
2.证人康某某、冯某甲、周某某、冯某乙、李某某、韦某某、晏某某、王某甲、秦某某、郭某某、宋某某、方某某、陈某某、王某乙、潘某某、壮某某等人证言语;
3.被告人宋海珍、陈钢供述与辩解;
4北京中瑞诚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江苏分所关于宋海珍和陈钢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资金司法鉴定意见书;
5.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查封决定书、查封清单、仪征市公安局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
6. 仪征市公安局远程勘验工作记录、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固定电子证据清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海珍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海珍、陈钢伙同他人,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宋海珍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钢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庆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宋海珍现羁押于常州市看守所,被告人陈钢现羁押于常州市武进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3册。
3.《量刑建议书》6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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