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一部刑诉〔2020〕514号
被告人宋涛,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727197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
被告人宋剑,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727197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辽宁省义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381198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广东省罗定市(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
上列三名被告人均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5日被刑事拘留,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1月30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涛、宋剑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21日已告知三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4月1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期间,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起,被告人宋涛、宋剑与同案人(另案处理)经合谋后,租赁本市白云区**街**巷**号**楼,组织多名女子在上址进行卖淫活动以牟取非法利益。当中,宋涛、宋剑对卖淫活动进行管理并招揽非法营运的摩托车司机协助招嫖及望风,被告人彭某某明知上述地点实施卖淫活动,为获取非法所得,仍协助介绍、运送人员到上址进行嫖娼。同年10月25日0时许,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宋涛、宋剑、彭某某,当场查获卖淫嫖娼人员13人。经初步统计,宋涛、宋剑组织卖淫非法获利24万余元,组织他人卖淫达1300次以上。
被告人彭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无线移动电话等物证;
2.到案经过、证据保全清单等书证;
3.证人谭某某、钱某某等证人的证言;
4.被告人宋涛、宋剑、彭某某的供述;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涛、宋剑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实施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彭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彭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励健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宋涛、宋剑、彭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十二册及光盘十张。
3.缴获的作案工具VIVO牌无线移动电话1台、OPPO牌无线移动电话1台,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
4.《具结书(认罪认罚、速裁通用)》1份。
5.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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