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星检一部刑诉〔2020〕529号
被告人宋琦锋,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3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租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小区**栋**,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市场**组。因犯诈骗罪,于2014年1月16日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现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6月3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琦锋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9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与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宋琦锋在网上发布可以办驾驶证、行驶证等证件,2020年4月21日,刘某某、屈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宋琦锋办驾驶证、行驶证,宋琦锋联系微信昵称AAA诚信的人(身份待查,未到案)办理,微信昵称AAA诚信的人办好刘某某、屈某某的B2驾照和车牌号川******、渝******、渝******、渝******的行驶证给宋琦锋,宋琦锋再通过顺丰快递邮寄到了重庆市荣昌区**镇,宋琦锋从刘某某、屈某某收到360元办证费并将其中300元交给微信昵称AAA诚信的人,自己从中赚取了六十元的差价,然后刘某某、屈某某等人使用买来的假证向所在的工程项目部报备。经查询,刘某某和屈某某均只有Cl的驾驶证,而车牌号渝******、渝******、渝******的车辆登记信息也与刘某某等人购买到的相同号牌的行驶证的登记信息不符,川******的号牌没有登记。
被告人宋琦锋于2020年6月2日被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驾驶证、行驶证等物证;2.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前科资料、协查驾驶证复函等书证;3.证人刘某某、屈某某、李某某、彭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宋琦锋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琦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琦锋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琦锋系累犯,且自愿认罪认罚,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宋琦锋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铁辉
检察官助理:周梦欣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宋琦锋现羁押在娄底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