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外检诉刑诉〔2017〕519号
被告人宋立南,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211994********,汉族,小学文化,系黑龙江**律师事务所非诉组组长,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路**城**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镇**村**屯)。2015年11月26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17年1月22日因涉嫌诈骗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执行。
被告人赵九洲,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191987********,汉族,初中文化,系黑龙江**律师事务所非诉组组员,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镇**村**组)。2016年8月2日因涉嫌合同诈骗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9日因涉嫌合同诈骗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立南、赵九洲涉嫌诈骗罪移送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3月24日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后于同年5月9日、7月2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6月9日、8月24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分别于2017年4月24日、7月9日、9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3月至2016年7月期间,被告人宋立南在担任位于哈尔滨市道外区**路的黑龙江**律师事务所非诉组组长期间,与其组员赵九洲假冒律师身份代理无法诉讼案件,以代理案件为名拖延时间、虚假代理,达到占有代理费的目的。其中,被告人宋立南共参与代理161名被害人143份无法诉讼的案件代理合同,共收取被害人代理费人民币2,269,820.00元,差旅费人民币42,300.00元,退还被害人人民币5,500.00元;被告人赵九洲共参与代理283名被害人219份无法诉讼的案件代理合同,共收取被害人代理费人民币3,314,610.00元,诉讼费、立案费500.00元,差旅费人民币49,100.00元,退还被害人人民币11,500.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了部分赃款、赃物扣押。
经侦查,被告人宋立南于2017年1月21日被公安机关在黑龙江省拜泉县抓获,被告人赵九洲于2016年8月2日被公安机关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委托代理合同、交款收据、退费申请等;
2. 被害人包某某、毕某某、曹某某等人的陈述;
3. 被告人宋立南、赵九洲的供述和辩解;
4. 黑龙江广名会计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立南、赵九洲与他人结伙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立南、赵九洲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均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宋立南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原东明
2017年10月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