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一部刑诉〔2019〕183号
被告人宋立辉,女,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1211974********,汉族,高中文化,系榆树市**乡**村**,住榆树市**乡**村**组。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7月27日被榆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30日由榆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榆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立辉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宋立辉于2017年、2018年间,采取虚报**机械种植合作社种植面积的方式,骗取中央财政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助款约人民币3.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 证人张某某、姜某某、符某某等人证言;
3. 被告人宋立辉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立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榆树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晓梅
2019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宋立辉现羁押于榆树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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