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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绍魁故意杀人案)_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检刑诉〔2019〕12号

被告人宋绍魁,男,194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041947********,汉族,小学文化,大冶**公司**厂**,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现住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号**单元**室。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12月22日被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5日经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执行。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绍魁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3月25日向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次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3月27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5月12日至6月12日、2019年7月26日至8月26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4月28日至5月12日、2019年7月13日至7月2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以来,被告人宋绍魁与其子即被害人宋某甲(殁年44岁)因为小孩教育及宋某甲精神方面的问题多次发生矛盾。

因宋某甲的精神疾病影响其女宋某乙上学学习,宋绍魁便与侄子宋某丙(另案处理)联系,让其带人过来帮忙将宋某甲控制住送**医院治疗,宋某丙表示同意。2018年12月20日18时许,宋某丙邀约工友王某某、占某某、高某某(均另案处理)一起来到黄石,当晚入住黄石**酒店。次日8时许,宋绍魁带领宋某丙等四人来到宋某甲位于黄石市**院**栋**单元**楼下,宋绍魁让宋某丙在楼下等候,携带绳子带领占某某、高某某、王某某三人进入宋某甲租住屋内,共同将宋某甲双手、双脚捆绑,后三人离开现场。宋绍魁与被捆绑的宋某甲发生争执,宋绍魁遂用手捂宋某甲的嘴,后用宋某甲脚上挣脱的绳子套在宋某甲的颈部,用双手按压绳子,致其死亡。

经鉴定,宋某甲符合因颈部受压致机械性窒息而死亡,其颈部损伤符合柔软的条索状物体缠绕颈项部后压迫所致,符合他杀身亡。

当天22时许,宋绍魁拨打110报警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绳子等物证(照片);2、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宋某丙、王某某等人的证言;4、湖北省崇新司法鉴定中心[2018]305号死因鉴定书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6、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7、被告人宋绍魁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绍魁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暴力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饶婷

2019年9月25日

附:1、被告人宋绍魁现羁押于黄石市看守所;

2、移送案卷七册,讯问录像、辨认现场等光盘三十九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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