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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茂正抢劫案)(公开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认罪认罚(普通)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756号 

被告人宋茂正,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8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山东省兰陵县人,住临沂市罗庄区**小区。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兰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7月21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茂正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将本案移送至临沂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于2020年10月22日退回我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06年4月20日9时许,经过前期预谋,被告人宋茂正伙同刘某某、王某某(以上二人已判刑)持单管猎枪、刀子等作案工具,驾驶黑色桑塔纳轿车尾随驾驶凯迪拉克轿车的兰陵县**镇**村的个体铁矿厂厂主董某甲至鲁城镇石门铁矿附近,将董某甲驾驶的轿车拦住并持猎枪、刀子等工具对董某甲进行威胁恐吓,向董某甲索要现金300000元。后董某甲被迫与同村的董文田电话联系借钱并约定到鲁城镇信用社支取。当日15时许,被告人宋茂正与刘某某、王某某挟持董某甲来到鲁城镇信用社将300000元现金取走。2020年11月2日,宋茂正父亲宋某某退赔董某甲70000元,董某甲出具谅解书对宋茂正表示谅解。

2、2006年5月19日16时许, 被告人宋茂正与刘某某、王某某(以上二人已判刑)持单管猎枪、刀子等工具驾驶黑色桑塔纳轿车,尾随驾驶本田轿车的兰陵县**镇**村村民董某乙,当董某乙行至兰陵县向城镇梧桐村停车打电话时,刘某某将董某乙的本田轿车逼停后三人采取用脚踢、用猎枪管砸和持猎枪朝天射击等暴力、胁迫手段,将董某乙的现金20000元劫走。赃款被三人占有。2020年11月2日,董某乙出具谅解书对宋茂正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等书证;证人李敬彬等人的证言;被害人董某甲、董某乙的陈述;被告人宋茂正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茂正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茂正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猎枪、刀等作案工具,采用殴打、威胁的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茂正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佳慧

检察官助理:赵涵

(院印)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宋茂正现羁押于兰陵县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谅解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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