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通检刑诉〔2020〕1015号
被告人宋薇,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41994********,汉族,专科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河北省承德市,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薇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0日至8月31日间,被告人宋薇在本市通州区花石匠小区等地,以淘宝刷单返利为由,陆续骗取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253375元,后宋薇将上述钱款用于网络赌博。
2019年9月13日,宋薇主动到通州分局玉桥派出所投案。2020年9月1日,宋薇退赔刘某某人民币10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两部;2.书证: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转账记录截图、银行卡交易明细等;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宋薇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北京通达法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薇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宋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宋薇案发后退赔部分诈骗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宋薇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黑建彤
检察官助理:梁志龙天
2020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宋薇现羁押于北京市通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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