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一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宋贵平,绰号宋三,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121970********,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镇**街**组**号,住五通桥区**镇**街**宿舍**栋**楼,1999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2019年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同年9月28日被逮捕。
本案由乐山市公安局五通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贵平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2日上午,宋贵平在乐山市五通桥区**镇**街**号**宿舍大门口将一包0.25克的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王某某,二人正要离开时被民警挡获,民警从王某某身上搜出一袋疑似毒品冰毒(经称量,净重0.25克),从宋贵平身上搜出一袋疑似毒品冰毒(经称量,净重0.24克)。经乐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以上2包疑似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贵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贵平明知是毒品仍向他人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宋贵平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宋贵平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宋贵平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翔
检察官助理:李易聪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五通桥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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