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银西检一部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宋贺山,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204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现住大武口区。2007年4月16日,宋贺山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强制戒毒六个月;2008年8月1日,因吸毒被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2年3月19日,被永宁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9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金凤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12月4日被银川市公安局西夏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3日被银川市公安局西夏区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西夏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贺山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0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宋贺山至银川市西夏区轻纺巷19号会权烟酒行内,以购买中华香烟为由要被害人开具发票为由,趁被害人周某某取发票不备之际,将被害人商店内的四条中华香烟盗走(两条硬盒中华香烟,两条软盒中华香烟)后逃离现场,并于当晚21时许,在西夏古城鑫亨通商行以每条硬盒中华牌香烟320元,每条软盒中华牌香烟520元的价格变卖,所得赃款1680元全部挥霍。经鉴定,被盗硬中华每条价格381.60元,软中华每条586.78元,共计人民币1936.76元。
2.2019年12月3日15时许,被告人宋贺山至银川市金凤区临阅家园西门口的杨周水果蔬菜店,以购买中华香烟为幌子,要求被害人先给其香烟之后付款,在被害人拒绝其要求后,宋贺山与被害人杨某某老公通电话,均未取得同意的情况下,谎称被害人杨某某老公同意盗走被害人店内两条中华香烟(一条硬中华香烟、一条软中华香烟),杨某某随继追出门外,宋贺山直接坐车逃离现场,未追赶上被告人宋贺山后立即报警。同日17时许,被告人宋贺山在西夏古城北门鑫亨通商店内准备卖掉盗窃的两条中华烟时,被民警当场抓获。
经西夏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六条中华牌香烟(三条硬中华、三条软盒中华香烟)的价格共计2905.1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鉴定意见、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贺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905.1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贺山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不满五年又重新犯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以上量刑情节,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薇
2020年5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起诉书十三份,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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