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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连华贩卖毒品案)_保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检二部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宋连华,男,199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00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住隆阳区**街道**社区****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隆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同级公安机关执行。

本案由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连华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9日移送隆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8月21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以来,被告人宋连华在隆阳区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下同)给吸毒人员何某某、张某某、兰某某、付某某等人。

1.2020年2月19日,宋连华在隆阳区红花二期以400元的价格贩卖给何某某甲基苯丙胺16粒,经侦查实验,约重1.57克。

 2.2020年2月25日,宋连华在隆阳区农民街老九火烧肉旁边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给何某某甲基苯丙胺7粒,经侦查实验,约重0.69克。

3.2020年3月22日,宋连华在隆阳区辛街街子三条沟公路边以1000元的价格贩卖给张某某甲基苯丙胺30粒,宋连华将毒品直接拿给兰某某。经侦查实验,约重2.94克。

4.2020年3月26日,宋连华在隆阳区大沙河附近以800元的价格贩卖给张某某甲基苯丙胺30粒。经侦查实验,约重2.94克。

5.2020年4月9日,宋连华在隆阳区三馆信用社以300元的价格贩卖给张某某甲基苯丙胺12粒。经侦查实验,约重1.18克。

6.2020年4月9日,宋连华在隆阳区辛街红绿灯附近以700元的价格贩卖给张某某甲基苯丙胺32粒。经侦查实验,约重3.14克。

7.2020年4月4日,宋连华在在隆阳区大桶水足疗附近以1000元的价格贩卖给兰某某甲基苯丙胺40粒。经侦查实验,约重3.92克。

8.2020年4月7日,宋连华在隆阳区辛街飞机场附近以1000元的价格贩卖给兰某某甲基苯丙胺40粒。经侦查实验,约重3.92克。

9.2020年4月10日11时许,宋连华在在隆阳区**水漆油漆铺上面的红绿灯附近以800元的价格贩卖给付某某甲基苯丙胺50粒。经侦查实验,约重4.7克。

 2020年4月10日14时许,民警在隆阳区永昌街道办事处泰龙商场北侧的巷道内将被告人宋连华抓获,在其住处**水漆油漆铺电脑桌抽屉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6袋,经称量,净重89.11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连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连华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14.11克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连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蕻娟

                 检  察  官:杨荣军

                  

2020年9月21日

附:1.被告人宋连华现羁押于保山市隆阳区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三册。

3.赃、证物详见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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