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宋造成盗窃、诈骗案)_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刑检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宋造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2291980********,汉族,文盲,住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镇**村**组。因盗窃罪,于2008年1月25日被靖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盗窃罪,于2015年5月5日被会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盗窃罪,于2017年12月21日和2019年2月27日分别被靖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和八个月;2019年5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靖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经靖州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靖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靖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造成涉嫌盗窃、诈骗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盗窃罪

2020年3月24日10时许,被告人宋造成从靖州县城坐班车到靖州县**镇,后走路到**村*组蒋某某家中,将蒋某某灶房楼梯口处的一房门踢开,进入蒋某某堂屋又将右侧的一房门撬开、后又将蒋某某厨房的一后门踢开,进入到房间对房内的木柜、书桌抽屉、床上、衣柜乱翻,但没有翻到有价值的物质,宋造成把蒋某某家中一把柴刀拿走。被告人宋造成在蒋某某家中实施盗窃后,又到甘棠镇**村*组石某某家中,用柴刀将石某某家中四个房门撬开,进入房间乱翻,也没有翻到有价值的物质。

2020年4月2日下午,被告人宋造成到靖州县**镇**村,在**村碰到肖某某后,于当晚在肖某某家中住了一夜。4月3日早上,宋造成从肖某某家中出来,先后到**村**组贾某乙家,用贾某乙家里柴刀将其一门房门撬开,进入到房间乱翻,没有翻到有价值的物质。在贾某乙家中实施完盗窃后,被告人宋造成先后到**村贾某甲家、明某丙家、唐某甲家、唐某丙家分别采取踢门、撬门的方式将门打开进入房间乱翻实施盗窃,除在唐某甲家中盗窃得1包黄芙蓉王香烟,在唐某丙家中盗窃得现金几百元外,其余家中均没有盗得财物。

2020年4月6日上午,被告人宋造成到靖州县**乡**村**组黄某甲家中,将黄某甲家的住宅后面一窗户玻璃砸破,翻窗进入房间在房间内,对抽屉、衣柜乱翻,没有翻到有价值的物质。

2020年4月8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宋造成到靖州县**镇**村**组杨某乙家中,在杨某乙家的厨房拿了一把柴刀,用柴刀将杨某乙家厨房旁边的一个房门撬开,进入房间对房间的床上、木柜乱翻,没有翻到有价值的物质后将柴刀带走。宋造成拿着柴刀到**镇**村**组将唐某乙家中,将唐某乙的卧室房门用柴刀撬开,进入房间进行盗窃,在唐某乙卧室内的衣柜里盗得现金约700元。

2020年4月13日上午,被告人宋造成到靖州县**镇**村**组明某丁家,将进入明某丁家堂屋右侧一房门挂锁撬开,进入房间对床上、木柜抽屉乱翻实施盗窃,在木柜抽屉内的几个包偷到外面路边翻看,发现一个包里有现金1000余元,将钱拿走后,包和包里的其他东西全部丢到路边。

2020年4月29日上午,被告人宋造成到靖州县**乡**村**组吴某某家中,将进入堂屋右侧一房间门撬开,进入房间内对床上、木柜乱翻,盗得现金约200元。

2020年5月9日上午,被告人宋造成到靖州县太阳坪乡**村**组黄某乙家中,将进入黄某乙家堂屋右侧的一间房门撬开,进入到房间内乱翻,盗得现金4900元。

2020年5月12日上午,被告人宋造成租田某某的出租车到靖州县**乡**村,后宋造成到该村12组明某戊家中,将进入明某戊堂屋左侧的一房间门撬开,进入房间内对床上、木柜乱翻,盗窃得现金3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金戒指一枚;2.接报案、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接受证据清单、手机通话记录等书证;3.证人田某某、宋某乙、肖某某、王某某、明某甲、明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唐某乙、杨某乙、蒋某某、石某某、唐某甲、明某丙、贾某甲、贾某乙、唐某丙、明某丁、黄某甲、明某戊、黄某乙、吴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宋造成的供述和辩解;6..勘验、辨认、指认现场等笔录。

(2)诈骗罪

2019年5月底,被告人宋造成从靖州县看守所释放后,找到与其在靖州县看守所同监房杨某甲的妻子雷某某,被告人宋造成以自己能找关系将羁押在靖州县看守所的杨某甲释放出来为由,从雷某某处分12次骗取现金13000余元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杨某甲、李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雷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宋造成的供述和辩解;6.手机数据恢复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造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14次入户盗窃,盗得财物46800元,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造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130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造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二、三款的规定。被告人宋造成在盗窃犯罪中具有累犯、以破坏性手段入户盗窃、赃物已部分追回、给被害人挽回部分财产损失的量刑情节,建议对盗窃罪量刑5年4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宋造成在诈骗罪中具有累犯的量刑情节,建议量刑1年,并处罚金;两罪合并建议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人宋造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万银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宋造成现羁押于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看守所;

2.侦查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检察案卷1册_;

3.证人名单1分;

4.涉案财物金戒指1枚;

5.被害人黄某乙、明某戊、雷某某附带民事诉讼3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