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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道宁盗窃案)_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刑诉〔2020〕394号

被告人宋道宁(曾用名宋耀华),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1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苍梧县**镇**村**组**号。2012年7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3年3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4年6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4年10月31日刑满释放;2019年1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2019年7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9月30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道宁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11月12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7日9时许,被告人宋道宁在佛山市三水区**镇**市场,见被害人黄某某一手扶着婴儿车一手买菜,遂趁机将其放在婴儿车内的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的价值为人民币186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户籍证明等书证;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宋道宁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道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道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861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道宁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宋道宁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田美青

检察官助理 麻俊男

                                  20201120日 

                          

附件:1. 被告人宋道宁现羁押于三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据清单》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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