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冕检诉刑诉〔2019〕121号
被告人宋道远,男性,194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31947********,汉族,半文盲,农民,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冕宁县,住四川省冕宁县**镇**村**组**号。2019年6月29日因涉嫌强奸罪被冕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强奸罪,2019年7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冕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冕宁县看守所。
本案由冕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道远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4日10时许,被告人宋道远在冕宁县**镇**村**组宋某甲家门口遇见准备去割草的被害人阿某某,宋道远给了阿某某一包香烟后二人一前一后向山沟边走去,走到宋某乙家樱桃地附近宋道远向阿某某挥手示意,二人走进宋某乙家樱桃地,在樱桃树下的谷草堆上发生性关系。经凉山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鉴定意见为送检的阿某某阴道试子中检出人精斑,在D8S1179等15个基因座基因型与宋道远的血液相同,其似然率为6.47×1017。经四川省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为阿某某患有中度精神发育迟滞伴发音障碍;对其2019年5月24日遭遇性侵犯时评定为无性防卫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道远用香烟引诱,与患有中度精神发育迟滞伴发音障碍,无性防卫能力的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冕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才
2019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冕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78页。
3.补充侦查材料3份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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