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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邦庆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案)_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皋检一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宋邦庆,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82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住江苏省如皋市**街道**新村**幢**室。被告人宋邦庆曾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11月17日被如皋市人民法院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因吸毒,于2009年3月19日被如皋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金二千元;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23日被如皋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9年9月28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宋邦庆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9年9月28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4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如皋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如皋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邦庆涉嫌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及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4日起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20年2月1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敲诈勒索

2013年上半年,被害人刘某甲与被告人宋邦庆约定,被告人宋邦庆解决**仓储有限公司综合楼工程地块的纠纷,被害人刘某甲将该建设工程发包给被告人宋邦庆。后被告人宋邦庆未解决工地纠纷,参与该工程招投标亦未能中标。2013年7月4日至2014年4月18日期间,被告人宋邦庆以工程招投标支出预算、核算、请客吃饭等事由向被害人刘某甲索要损失赔偿,对被害人刘某甲进行言语恐吓、电话骚扰,并纠集洪某某(另案处理)等人至如皋市**西路**小区被害人刘某甲家门前进行蹲守滋扰,后被害人刘某甲被迫给付人民币2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如皋市公安局调取的关于银行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洪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

3.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宋邦庆的供述和辩解;

5.如皋市公安局调取的处警录像等。

(二)寻衅滋事

2014年11月份至2016年2月间,被告人宋邦庆单独或与高某某、刘某乙、樊某某(均已刑处),在如皋市如城街道、城北街道等地,采用任意殴打他人、任意毁损财物的方式,先后2次实施寻衅滋事犯罪,致1人轻伤、他人财物损毁价值人民币87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4年11月,被告人宋邦庆为占有被害人秦某某、邹某某夫妇位于如皋市**街道**综合楼**号的店面房,擅自为该房屋张贴招租广告并更换门锁,并要求被害人秦某某、邹某某夫妇以10万元的价格将该店面向其出售,遭拒绝后又强行对该店面进行装修并出租收取租金,双方多次发生纠纷并报警。2014年12月26日,被告人宋邦庆纠集高某某、樊某某、刘某乙(已刑处)等人在该店面门口与被害人秦某某、邹某某夫妇发生口角,被告人宋邦庆指使高某某、樊某某、刘某乙对被害人秦某某实施殴打,致被害人秦某某受伤。经鉴定,被害人秦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一级。

2.2016年2月23日,被告人宋邦庆在如皋市如城街道被害人史某某经营的**酒吧内消费,因其酒后欲在一楼舞厅内唱歌被工作人员制止,遂肆意毁损酒吧员工被害人段某某的苹果笔记本1台、酒吧内的液晶拼接屏1块,上述物品损毁共计人民币87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宋邦庆已赔偿被害人秦某某人民币15万元,赔偿被害人史某某、段某某损失人民币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如皋市公安局调取的调解笔录等书证;

2.证人丁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

3.被害人秦某某、史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宋邦庆的供述和辩解;

5.如皋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

6.如皋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邦庆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邦庆与他人共同故意实施了寻衅滋事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均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宋邦庆在寻衅滋事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宋邦庆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对其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宋邦庆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应当对新发现的罪做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如皋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菁雯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宋邦庆现羁押于如皋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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