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分检一部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宋镇平,绰号“苹果”,男,1987年**月**日出生,江西分宜人,公民身份证号码360521198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住江西省分宜县**路**号**栋**室(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分宜县**镇**村委**村小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8日被分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分宜县公安局于2020年9月11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分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镇平(以下简称被告人)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8月份,被告人向李某某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7月19日11时许,被告人在分宜县第二人民医院附近的马路上将重约0.15克甲基苯丙胺出售给李某某,李某某通过支付宝转账向被告人支付人民币300元。
2.2020年7月19日12时许,被告人在分宜县第二人民医院附近的马路上将重约0.1克甲基苯丙胺出售给李某某,李某某通过支付宝转账向被告人支付人民币200元。
3.2020年8月4日12时许,被告人在分宜县袁家里村附近的马路上将重约0.43克甲基苯丙胺出售给李某某,李某某向被告人支付现金人民币780元。
2019年8月7日,被告人在分宜县城东工业园**公司门口被抓获,民警从其赣K*****丰田牌小汽车内缴获9小包共计1.55克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
2. 证人李某某、付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宋镇平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
5. 辨认、提取、称量、取样等笔录;
6.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镇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镇平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律规定,明知是甲基苯丙胺(冰毒)而多次予以贩卖,情节严重,贩卖及被缴获甲基苯丙胺约2.23克,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宋镇平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分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熊晔华
2020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宋镇平现羁押于分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换押证、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光盘壹张,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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