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宋雪梅,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01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路**号**栋**单元**室,捕前住遵义市红花岗区**路**巷**号**室。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28日、2017年5月3日被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9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雪梅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案件全部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9日11时许,被告人宋雪梅在遵义市红花岗区**路**服装城“**服装批发”店内,趁被害人向某某不备之机,将其放在店内货物上的华为牌手机一部盗走,后在遵义市红花岗区**小区十字路口处,以800元的价格变卖给黎某某。经价格认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1200元。
破案后,涉案手机已追缴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宋雪梅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
复印件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向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宋雪梅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等;5、视听资料:录音录像光盘壹张、视频监控光盘壹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雪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雪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雪梅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过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宋雪梅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并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院为严肃国法,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吴勇、李智、丁晓红
检察官助理 :杨红霞
2020年7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宋雪梅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贰册、光盘贰张、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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