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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震诈骗)_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二检一部刑诉〔2021〕23号

被告人宋震,男,198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041986********,汉族,大专毕业无业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2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6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震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宋震虚构其在郑州市**局有关系,以能够为被害人张某某的家人、朋友办理**房为由,骗取张某某人民币18000元。

2019年10月2日,被告人宋震虚构其在郑州市**局有关系,以能够为被害人堵某某办理**房为由,骗取堵某某人民币27000元。现赃款未追回。

2020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宋震在本市二七区人和路“**”饭店,虚构其在郑州市**局有关系,可以为被害人周某某、李某某的孩子办理**路小学入学为由,骗取两被害人人民币各30000元。现赃款未追回。

2020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宋震虚构其有**街小学入学渠道,可以为被害人卢某某的孩子办理**街小学入学为由,骗取卢某某人民币22000元。现赃款未追回。

2020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宋震虚构其在郑州市**局有关系,可以为被害人宋某某的孩子办理**路小学入学为由,骗取宋某某人民币25000元。现赃款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宋震供述;2、被害人张某某、堵某某、周某某、李某某、卢某某、宋某某陈述;3、受案及抓获经过、转账记录、微信聊天截图、银行明细单、支付宝回单、微信支付凭证、互助路小学证明、前科查询表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渊博

检察员:朱  青

2021年1月14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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