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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青会盗窃案)_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襄州检刑诉〔2020〕309号

被告人宋青会(绰号“老会”),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02197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出生地河南省邓州市,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邓州市**乡**村**号,住河南省邓州市**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5日因被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青会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1月至同年12月期间,被告人宋青会伙同宋某乙在襄阳市襄州区古驿镇、伙牌镇等地,采取撬锁之手段,盗窃作案5起,盗窃汽车4辆、手推车1辆,盗窃物资价值合计17.1435万元,其中盗窃未遂3起,盗窃物资价值合计15.3858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4年11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宋青会伙同宋某乙携带撬锁工具,骑摩托车行至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古驿镇**村3组,见该组村民高某某的一辆红色“五菱”牌面包车停放在家门口,遂起意盗窃,在撬车门锁时,撬锁工具断在锁芯内,车辆报警器报警,盗窃未能得逞。经襄阳市襄州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红色“五菱”牌面包车被盗时价值4.2789万元。

2.2014年12月3日晚,被告人宋青会伙同宋某乙携带撬锁工具,骑摩托车行至襄阳市襄州区程河镇**村7组,见该组村民杨某甲的一辆银灰色双排座北京“福田”牌轻型货车停放在家门口,遂釆取撬锁之手段,将该车盗走。后将该车开至河南省邓州市**镇鸿雁电机维修点,更换了点火开关。经襄阳市襄州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灰色北京“福田”牌轻型货车被盗时价值1.7367万元 。

3-4 .2014年12月14日晚,被告人宋青会伙同宋某乙携带撬锁工具,驾驶盗得的“福田”牌轻型货车行至襄阳市襄州区**镇农贸市场附近,见在此经营砂锅面生意的陈某某一辆绿色“扬子”牌双排座皮卡车停在面馆门口,即起意盗窃,因未能撬开车门锁,盗窃未能得逞。随后,二人转至旁边的**镇服装产业园大市场工地,盗走工地上一辆红色小推车。经襄阳市襄州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绿色“扬子”牌皮卡车被盗时价值6.2349万元;红色手推车被盗时价值210元。

5.2014年12月16日凌晨,被告人宋青会伙同宋某乙携带撬锁工具,驾驶盗得的“福田”牌轻型货车行至襄阳市襄州区**镇商业街,见**镇上张村4组村民张某某的一辆银色“五菱”牌面包车停放在租住房门口,即起意盗窃。二人在撬锁盗窃时,伙牌派出所民警巡逻路过此地对宋某乙进行盘查时,见宋某乙随身带有白色帆布手套、弹弓、螺丝刀等物,形迹可疑,遂将其带回派出所审查,宋某乙主动交待了伙同宋青会盗窃的事实。经襄阳市襄州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五菱”牌面包车被盗时价值4.872万元。

2019年9月5日,被告人宋青会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的车辆照片;2.接处警工作登记表、指认现场照片等书证;3. 被害人高某某、杨某甲、陈某乙、何某某、张某某的陈述;4.证人宋某乙、杨某乙、陈某丙等人的证言;5.襄阳市襄州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6.被告人宋青会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青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青会伙同他人盗窃作案5起,盗窃汽车4辆、手推车1辆,盗窃物资价值合计17.1435万元,其中盗窃未遂3起,盗窃物资价值合计15.3858万元,盗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青会在参与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宋青会伙同他人实施其中3起盗窃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宋青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会林

检察官助理:常晶晶

2020年6月22日

附:

1.被告人宋青会现住河南省邓州市**乡**村**号,联系电话1518846****.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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