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市龙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宋非,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03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花园**期**室。因涉嫌诈骗、敲诈勒索,于2020年4月3日被吉林市公安局龙潭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敲诈勒索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30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龙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非涉嫌诈骗、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宋非于2019年11月24日至2020年3月8日间,在本市龙潭区、丰满区用名为“非哥”的微信,冒用其同学孙某某的名义,编造宋非因为拖欠信用卡被抓服刑,只要帮其还钱就能放出来以及宋非在监狱内打人需要赔钱等理由,多次骗取被害人吴某某,共计人民币111,800.00元。
被告人宋非于2019年12月29日至2020年3月30日,用名为“过客”的微信以虚构的监狱狱警“李强”的名义,以在监狱帮助宋非需用钱等理由向吴某某索要钱款,并以吴某某和宋非发生婚外性关系一事告知吴某某家人相威胁,多次向被害人吴某某索要人民币共计109,510.00元。
被告人宋非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
2.常住人口详细信息、受案登记表、微信聊天记录、微信交易支付明细、照片、情况说明等书证;
3.证人夏某某、孙某某证言;
4.被害人吴某某陈述;
5.被告人宋非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公民合法财物,数额巨大;宋非采用威胁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非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东华
2020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宋非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手机2部;
3.证人名单1份、量刑建议书3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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