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宋鹏,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51979********,汉族,职专文化,个体经营者,住本市河东区**路**号**号楼**栋**号。因本案于2019年3月1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执行。
被告人高跃军,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21984********,汉族,中专文化,原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本市河东区**道**里**号楼**单元**号。因本案于2019年3月2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鹏、高跃军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单位代表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7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19年8月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9月3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2019年10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19年10月18日再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11月18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2019年12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11月至12月间,被告人宋鹏、高跃军预谋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2015年12月19日17时许,被告人宋鹏在被告人高跃军值班期间向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进行保险报案。后被告人高跃军利用职务便利,与被告人宋鹏共同使用虚假的医疗门诊收费票据、门急诊影像检查报告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凭证等材料,骗取保险金人民币228184元并俵分。
经被害单位报案,公安机关于2019年3月13日将被告人宋鹏抓获,同年3月22日将被告人高跃军抓获。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宋鹏退缴人民币164000元,被告人高跃军退缴人民币6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单位代表李某某的陈述;
2、谈某某、张某某等十名证人的证言;
3、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材料、个人客户交易明细、新线存款历史交易明细清单、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机动车保险报案记录(代抄单)、机动车辆保险事故快捷赔案处理单、天津市门诊挂号诊察专用收据、天津市医疗门诊收费票据、天津医院门急诊影像检查报告单、天津市天宏物证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文书档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凭证等书证;
4、辨认笔录及照片;
5、被告人宋鹏、高跃军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鹏、高跃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鹏、高跃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究二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宋鹏、高跃军系共同犯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宋鹏有期徒刑五年至五年六个月,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高跃军有期徒刑五年至五年六个月,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韩小硕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宋鹏、高跃军现均羁押于天津市和平区看守所。
2、侦查卷四册、补充材料十四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