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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完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检察院

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贵检一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完某某,曾用名者某某,男,199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523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海省xx州xx县*******无业,住xx县****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贵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完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0日13时许,被告人完某某、祝某某(另案处理)在贵德县**镇中心街逛街时,完某某在贵德县**镇镇政府门口马路中间捡到一张持卡人为官某某的农商银行银行卡,并提议到**镇农商银行尝试银行卡密码,后完某某和祝某某就拿捡到的银行卡到常牧镇农商银行自助取款机(ATM)上,尝试输入了123456数字密码,ATM机提示密码正确,随后完某某就从这张卡里分9次共取出人民币20000元整。后完某某和祝某某乘坐一辆出租车离开**镇前往贵德县城时,完某某将银行卡丢弃至**镇彩门处,后两人将20000元现金挥霍。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报案材料;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电话查询记录、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官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完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现场照片;

5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完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完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完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完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的规定,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完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启苹

        郭世英

检察官助理:苏佩娇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完某某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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