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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完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公诉刑诉〔2020〕218号

被告人完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65********,满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镇**路**号,住合肥市肥东县**镇**路**巷**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完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3月20日21时55分,被告人完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皖******的小型客车,行驶至肥东县**路**路交口北100米时,被肥东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民警当场查获。2020年3月24日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完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51.2mg/l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查询证明、归案经过、驾驶人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2.证人孙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完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完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完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项良诚

助理检察员  王志光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完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量刑建议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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